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我局共4项行政许可事项,现公示如下:
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许可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实施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1.施放气球单位具有施放气球资质,作业人员经过省级或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2.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于5天前、施放系留气球于3天前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1.《青岛市施放升空(系留)气球作业申请表》;2.《施放气球资质证》副本。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决定。
许可期限:2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82793101
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有4名以上经过省级或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1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4.有必要的器材和设备;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申请材料:1.《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2.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3.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4.工作场所证明材料,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初审;3.评审委员会审核;4.决定,颁发《施放气球资质证》。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82793101
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及变更审核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实施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许可条件:建设项目开工前,防雷装置设计图纸须经青岛市气象学会雷电防护专业委员会技术部审查,取得其出具的《防雷设计审图意见》。
申请材料:1.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申请;2.《防雷设计审图意见》。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核;3.决定,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图纸核准书》。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82793101
四、新建、改建、扩建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审核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实施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许可条件:新建、改建、扩建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经青岛市气象学会雷电防护专业委员会技术部验收检测,取得其出具的《防雷设施验收检测报告》。
申请材料:1.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核准申请;2.《防雷设施验收检测报告》;3.《青岛市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图纸核准书》复印件。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核;3.决定,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核准书》。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82793101
对以上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机构:人事政工处
举报投诉电话:0532-82795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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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66003
传真:0532-8279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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